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6416号
原告: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2285号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法务。
被告: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