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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6执保2211号
申请人深圳市前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前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粤0306民初11904号。2017年5月15日申请人深圳市前迪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银行存款466,200元(账号:41×××85),并提供了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粤0306执保23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银行存款466,200元(账号:41×××85)。随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述银行账号。2018年4月8日,申请人深圳市前迪科技有限公司以本案二审未审结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述银行账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前迪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粤0306执保2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银行存款466,200元(账号:41×××85)。2018年4月17日,申请人深圳市前迪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位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银行存款466,200元(账号:41×××85)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前迪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8)粤0306执保2011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银行存款466,200元(账号:03×××85)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晓屏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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