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终486号
上诉人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前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1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鹏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190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前迪公司向正鹏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5,45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前迪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从涉案的《设备销售合同》及验收报告看,前迪公司是作为承揽人根据正鹏公司的要求,以其技能和设备为正鹏公司提供智能化设备的定制和安装,双方之间并不是买卖合同关系。2、正鹏公司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前迪公司逾期交货,前迪公司应当就交货时间、数量承担举证责任。3、一审程序违法,本案案情复杂,一审却适用简易程序并且6个月才结案,因此应当发回重审。
前迪公司辩称:1、正鹏公司超出举证期提出反诉。2、正鹏公司提交的验收报告是正常运行一段时间出的报告,前迪公司不存在逾期交货。《设备销售合同》系2016年7月25日签订,该合同第一页显示,天花麦克风的交货时间栏记载“2016年6月5日已送现场,提前布线”。可见,前迪公司未逾期交货。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前迪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正鹏公司一次性支付前迪公司欠款444,000元;2、正鹏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暂计22,200元(从2016年11月10日计到2017年5月10日,按5%计算),之后的违约金按照3‰计算到正鹏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均由正鹏公司承担。正鹏公司一审反诉请求:1、前迪公司向正鹏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5,455元;2、反诉费用由前迪公司承担。一审判项:一、正鹏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前迪公司货款444,000元及违约金22,200元;二、驳回前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正鹏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4,147元,保全费2,851元,反诉费468元,合计7,466元,由正鹏公司承担。
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前迪公司与正鹏公司之间的涉案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2、前迪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货,是否应当向正鹏公司支付违约金;3、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关于前迪公司与正鹏公司之间的涉案关系应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涉案《设备销售合同》明确约定供需方、设备名称、规格、价格、交货时间、交货方式以及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等,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涉案合同中涉及的安装、调试只是设备销售中的附属义务,并不能因此认定双方为加工承揽关系。故本院认定前迪公司与正鹏公司之间的涉案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关于前迪公司是否逾期交货,是否应当向正鹏公司支付违约金。正鹏公司提供的《验收报告》的8项记载:“系统运行状况稳定,系统及界面清晰……,进入系统维护阶段。”可见正鹏公司是在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后才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显示的时间不能认定为交货时间。且验收报告亦未有逾期交货的记载,正鹏公司在设备验收后又分两次总计支付了30万元货款给前迪公司,并未对逾期交货提出异议,因此正鹏公司主张前迪公司存在逾期交货,本院不予采信,其主张前迪公司应向其支付45,455元的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正鹏公司主张一审适用简易程序,但审理期限超过三个月,属于程序违法。经本院查实,正鹏公司就本案提起过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后又上诉到本院,由于扣除了审理管辖权异议时间,本案并未超期限审理,且一审法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未影响实体判决,因此,一审法院不存在程序违法,正鹏公司主张本案程序违法,需发回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936元,由深圳市美谷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灵玲审判员黄玮娜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