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8)粤0306执保2011号
诉讼保全结果通知书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306执保201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院已依法继续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03×××85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466200.00元,冻结限额为人民币4662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2日。二、如案件未审结、已审结未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的,你(你单位)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直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你(你单位)负担。三、你(你单位)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或就有关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将本保全结果通知书一并提交法院。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