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隆建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诉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05民初911号

原告:***,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湖海,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吉安市。

被告: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区高发西路**方大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50433F。

法定代表人:李发根。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计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秋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苏石妣

书 记 员 蓝爱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