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05民初910号
原告:***,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吉安市。
被告: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区高发西路**方大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5043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妣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