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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民终1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珠四路方大城*栋605。 法定代表人:***,执行(常务)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烟***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8)鲁0602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9元,减半收取1429.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