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民辖终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朗山路**号**创新园**座**。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原审被告:烟***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8)鲁0602民辖初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不是实际施工人,无***德公司列为被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属于劳务分包关系,被上诉人根本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被上诉人为了在芝罘区人民法院立案而故意多列被告。二、被上诉人将毅德公司列为被告的行为错误,本不应立案受理,现依法应当驳回对毅德公司的起诉,故芝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三、本案应当移送烟台市莱阳人民法院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并未对涉案工程有任何纠纷,本案仅为给付货币的纠纷。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而被上诉人的住址为莱阳市万第镇***65号,故依法应当由莱阳人民法院管辖;如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应当移送上诉人的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至烟台市莱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其与上诉人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烟***项目部签订的《精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及深圳市正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烟***项目部出具的《刮腻子粉刷乳胶漆工程量》作为证据诉至原审法院,主张原审被告烟***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请求判令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支付劳务费,并承担利息。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述《精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载明,“工程地址:烟台市芝罘”,故本案的工程所在地在烟台市芝罘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至于原审被告应否承担责任,属于案件实体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