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24执保166号
申请人:万洋,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申请人:吉林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申请人万洋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24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吉林省**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万洋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要求控制吉林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执行局采取以下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建设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长春分行(X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386931.50元,期限为一年。
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执行员 张玉莹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