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24执48号
申请执行人:***砼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24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混凝土款550,55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1,306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有账户存款,在执前调解阶段,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561,856.00元。包括合同款550,550.00元、案件受理费11,306元、执行费8,019元。
经查,执调阶段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只包括执行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未包括本案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再次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160,000.00元。同时划拨了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561,856.00元。2023年1月16日将执行款561,856.00元向申请人发放完毕。经本院核算,本案一般债务利息为91,307.07元,**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41,256.19元,两项利息合计132,563.26元(申请人自认,被执行人分别于2022年7月4日、7月20日各支付100,000.00元)。2023年1月30日划拨了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140,582.26元(债务利息132,563.26元、执行费8,019.00元),同日本院收取执行费8,019.00元。向申请人发放132,563.26元。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对申请人制作执行笔录,申请人对本院计算的利息无异议,同意本案结案。
综上,本院(2021)吉2424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予以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