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24执保333号
申请人:******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被申请人:吉林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申请人******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24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吉林省**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要求控制吉林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执行局采取以下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建设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631856.00元,期限为一年。
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