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24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万洋,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万洋与被执行人**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2424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工费381045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444.5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有账户存款,在执前调解阶段,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386931.5元。包括人工费本金381045元、案件受理费3444.5元、执行费2442元。
经核查冻结时执行费按照2442元,但实际执行费为5667元,故申请人应再交纳执行费3225元。本案执行依据生效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判决确定生效后立即给付,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应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2年5月27日至2022年10月19日(划拨日期),为9669.01元。经与申请人万洋联系,万洋称如被执行人能够在2022年10月20日前支付**利息,按5000元主张,放弃剩余利息。2022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款账户内汇入7225元(因被执行人在约定期限支付,**履行利息为5000元)。2022年1019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386931.5元。2022年10月20日本院向申请人万洋发放执行款388489.50元(包括人工费本金381045元、案件受理费3444.5元、**履行利息5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667元。申请人明确表示收到上述执行款,并同意本案结案。
综上,本院(2021)吉2424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予以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