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81民初2978号
原告:松原市六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余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松原市六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无处查找,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松原市六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 欣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