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3民初1762号
原告:杨某,男,1953年2月16日出生,满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满族,朱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徐某,男,1991年3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郭某,女,1959年12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吉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郭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