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博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方博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瑞辉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民初10712号
原告:湖南***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59号金科园28栋二单元403。
法定代表人:刘玉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丹,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珊,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瑞辉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新世纪花苑21楼9号)。
法定代表人:龚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瑞辉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湖南***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韶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兼  
陈汉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