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

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开封市九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2民初927号
原告: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华县经开区华兴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开封市九通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三里堡街**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九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暂定8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9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约347万元。交工验收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80余万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在原告诉状写明的地址,经邮寄送达回执显示“原址查无此人”,原告未提供被告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也不能补充被告具体信息。所以,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和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何团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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