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

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华县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终字第03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华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阎根荣,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永正,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建设路烟草仓库对面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威,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华县公路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华县公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胡永正、被上诉人华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明威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查明,2005年4月24日,华林公司与西华县公路管理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发包人:西华县公路管理局。承包人: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名称:西华县安营收费站办公楼。开工日期:2005年5月6日。竣工日期:2005年8月16日。合同价款:496000元。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设计变更。甲方要求变更,经甲方签字后根据国家定额规范进行计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工程款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留保修金外一月内结清。双方分别加盖了单位印章,负责人签了名。
2005年5月4日,华林公司与西华县公路管理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发包人:西华县公路管理局。承包人: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名称:西华县安营收费站附属工程。开工日期:2005年5月16日。竣工日期:2005年8月16日。合同价款:817900元。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量进行决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为工程的总价款。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设计变更。甲方要求变更,经甲方签字后根据国家规范建筑、装饰工程综合基价计算进行计算,经审计单位审计后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固定价款加变更为最后价款。工程款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留保修金外一月内结清。双方分别加盖了单位印章,负责人签了名。
2006年4月20日,周口新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周新会基字(2006)6号《关于周口市公路局西华安营收费站宿办楼及附属工程决算的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西华安营收费站宿办楼及附属工程,施工单位原报1773457.84元,经过审核核定其造价为1611766.15元,该工程审减161691.79元。
华林公司多次向西华县公路管理局催要欠款,西华县公路管理局向华林公司已付款104万元,下欠工程款57.1766万元。
原审认为,华林公司与西华县公路管理局于2005年4月24日和2005年5月4日分别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工程竣工后,西华县公路管理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西华县公路管理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对于拖欠的工程款应当予以支付,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银行利息。西华县公路管理局辩称不欠原告工程款,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据此判决:1、被告西华县公路管理局支付原告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571766元和迟延付款期间的银行利息。银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照本金为571766元,从2005年9月17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上列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2927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1792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西华县公路管理局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华林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西华县公路管理局与华林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受市公路局的委托,工程价款是由市公路局直接与华林公司结算,是华林公司与市公路局直接协商的,也是按华林公司与市公路局的协商意见执行的,西华县公路管理局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华林公司提供的周口市公路局给其单位的委托书显示,西华县公路管理局仅对安营收费站的建设进行招标及施工管理,对施工监理及其工程验收、决算工作由周口市公路局负责。华林公司提供的周口新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说明,对安营收费站建设工程决算审核的委托单位是周口市公路局。工程建设期间,华林公司直接向周口市公路局结算的工程款,该单位没有支付分文工程款。安营收费站是周口市公路局的所属单位,安营收费站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是周口市公路局管理的国有资产,安营收费站撤销后,其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现已由周口市公路局出租给他人办驾校使用。工程款的支付、结算、决算、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等都是周口市公路局,西华县公路管理局不应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华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林公司答辩称,华林公司起诉没有超诉讼时效,工程结束后,多次找西华县公路管理局讨要工程款,并且当时负责人李修善多次表示单位暂时没有钱,先支付一部分,余款再说。华林公司与西华县公路管理局签订的施工合同,从施工合同主体讲,发包人是西华县公路管理局,承包人是华林公司,按照合同相对性的法律原则,华林公司与西华县公路管理局之间对权利义务的履行具有相对性,合同约定内容明确清楚,应当由西华县公路管理局支付。原审判决基本正确,西华县公路管理局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518元,退还上诉人西华县公路管理局。
审判长  朱新章
审判员  曹春萍
审判员  金 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