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5
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周民终字第03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3日出生,村民。
委托代理人***,西华县娲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3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