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

沈丘县北杨集贾庄小学与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4民初234号
原告:沈丘县北杨集**小学,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北杨集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80876782279。
法定代表人:贾艳秋,职务:校长。
被告: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经开区华兴大道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758381476J。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职务:经理。
原告沈丘县北杨集**小学与被告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沈丘县北杨集**小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丘县北杨集**小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志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