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40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超,河南万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黄泛区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35527217K。住所地: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农垦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宋根川。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黄泛区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175440091C。住所地:黄泛区农场绿源区交通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高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军,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758381476J。住所地:西华县经开区华兴大道0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以下简称泛区农场)、河南省黄泛区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区鑫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华华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2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借用西华华林公司资质承建的工程施工范围包括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消防安装。但案涉楼房消防工程未实际验收,无法排除消防工程的质量问题,该部分涉及的工程款为多少,原审也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2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河南省黄泛区农场、河南省黄泛区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廷军
审 判 员 刘 凯
审 判 员 张子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潇
书 记 员 张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