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2310号
原告:**,男,1993年2月1日出生,住安阳县。
原告:***,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告: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38号5号楼2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72162237J。
法定代表人:刘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北方胜利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永和镇沿村台村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O522MA3XBJT5XJ。
法定代表人:郭天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利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北宋镇大盖村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MA3C6J9H4G。
法定代表人:盖新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敬春,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告:王**勤,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与被告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北方胜利燃气有限公司、东营利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5元,减半收取计2,49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宝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