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魁、河南建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5885号
原告:**魁,男,汉族,1972年4月29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建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建国,男,汉族,1962年6月19日出生,住驻马店市平舆县。
被告: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广良,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天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豪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魁诉被告河南建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刘建国、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河南天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魁在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春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