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11民初2752号
原告: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培欣,总经理。
被告: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祥,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珊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