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4381号
原告:**,男,1995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38号5号楼2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72162237J。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8日立案。2023年4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古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