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4381号 原告:**,男,1995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38号5号楼2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72162237J。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8日立案。2023年4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古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