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侨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海侨园艺有限公司、文山古德房地产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601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海侨园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71222-4。
法定代表人:吴维新,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文山古德房地产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95179322D。
法定代表人:杨昊天。
住所地:文山市。
本院在执行云南海侨园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山古德房地产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5)文民二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51178.62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其它以文山古德房地产开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有15件,未履行完毕总标的为981.7余万元,其次本院以另一案件(案号为(2017)云2601执1165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文山古德房地产开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共计11套。现因该房产待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进行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新春
审判员  吴国欣
审判员  罗 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