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侨建设有限公司

***、***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81民初4535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刀思楠,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
被告:云南海侨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海侨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桓,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海侨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以双方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海侨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海侨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莎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叶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