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侨建设有限公司

***与云南海侨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6民初356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姚县。
被告:云南海侨园艺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拥护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组四道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12224T。
法定代表人:吴维新,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海侨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该纠纷已得到解决、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00元,由***负担(已交)。
审判员  陈维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素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