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1民初1546号
原告:西华县宏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宏基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779442055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汉族,住扶沟县。
原告西华县宏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债权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西华县宏基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华县宏基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华县宏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西华县宏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