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宏基建筑有限公司

西华县宏基建筑有限公司与西华县西夏镇第一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2民初311号
原告:西华县宏基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779442055U,住址:西华县城关镇建设路子16号。
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华县西夏镇第一初级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20873409121,住址:西华县西夏镇。
法定代表人**,为该学校校长。
原告西华县宏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华县西夏镇第一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华县宏基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1元,减半收取4,700.5元,由原告西华县宏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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