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宏基建筑有限公司

西华县宏基建筑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622民初1456号
原告西华县宏基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西华县。
原告西华县宏基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因应诉手续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给被告***,本案需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西华县宏基建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和公告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西华县宏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和昕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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