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宏基建筑有限公司

西华县城关镇卫生院与西华县宏基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9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华县城关镇卫生院。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城关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丁争光,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西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华县宏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城关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振芳,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华县城关镇卫生院(以下简称西华城关卫生院)因与被申请人西华县宏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华宏基公司)房屋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周民终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华城关卫生院申请再审称: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城关镇卫生院门诊住宅楼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国家和西华城关卫生院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
西华宏基公司提交意见称:双方所签合同及补充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西华城关卫生院应当按照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本院认为:西华城关卫生院与西华宏基公司所签订的城关镇卫生院门诊住宅楼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西华城关卫生院已将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交付给西华宏基公司,西华宏基公司也已按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款,现该门诊住宅楼已建成且大部分已出售,购房人也已入住使用,鉴于本案的处理涉及到众多购房户的利益,生效判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并无不当。
综上,西华县城关镇卫生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华县城关镇卫生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任方方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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