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执324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港发展中心5幢904室。
法定代表人:何金娟。
被执行人:浙江丹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杨家牌楼百家园路79号1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徐军晖。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丹派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丹派家具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6执32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建峰
人民陪审员 顾伟方
人民陪审员 邱 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雷诚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