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702民初1839号
原告:***,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北京翔鲲水务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生态水系饮水(西水东引)工程施工二标项目部。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蚁蜂镇液压坝土地。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诉被告北京翔鲲水务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生态水系饮水(西水东引)工程施工二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