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394号
原告:***,男,1991年7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告: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孙久存。
被告:***,男,1947年11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陈淑成,男,1967年5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淑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以与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由,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胡锦以继续准备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管红颖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南磊鑫
书 记 员 王子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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