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3598号
原告:北京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李自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北京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北京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66元,由北京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