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9684号
原告:郑州市航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2**3层3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翔鲲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航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因原告郑州市航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表示双方将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在本院告知原告应依法缴纳诉讼费用后,原告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市航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