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财保198号 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2207821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兵圣路191号2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T93PR6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38220675U。 法定代表人:***,董事。 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0000元。第三人自愿以鲁(2018)曲阜市不动产权第0××1号不动产为申请人的保全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0000元,查封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鲁(2018)曲阜市不动产权第0××1号不动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颜 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