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3955号
原告:***,女,195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负责人:***。
被告: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人民政府、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22年8月2日,本院向***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在收到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