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途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翔鲲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7058号 原告:北京途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阜盛东街57号院9号楼2层201。 法定代表人:安国文,经理。 被告:北京翔鲲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南镇清河桥北岸东300米处10号楼1层101、1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途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翔鲲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于**调解。北京途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翔鲲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途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途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途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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