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1088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路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965元,已预交925元。在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通知原告补交余款1040元,逾期未交纳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安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