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4民初1535号
原告:商城县恒鑫实业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丰集镇张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MA47GJ034W。
法定代表人:余敦海,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功祯,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埜,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商城县城关镇崇福大道东段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777958226J。
法定代表人:龚卫涛,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李勇,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被告李勇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克友,河南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城县恒鑫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城县恒鑫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94元,由原告商城县恒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祥庭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德政
书 记 员 张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