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524民初3754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3027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娟,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1302719********。
被告:河南省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城关镇崇福大道东段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777958226J。
法定代表人:龚卫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义,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娟、被告***,被告河南省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42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商城县××#楼××室内粉刷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46000元,被告当场打欠条给原告,约定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剩余欠款,且在欠条上约定逾期违约金。到期之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20000元,剩余款项拒绝偿还。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起诉,后以遗漏诉讼主体为由被驳回。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再次诉至本院如诉请。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建设工程班组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2、《粉刷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3、《结算单》复印件1份;4、《工资欠条》复印件1份。
被告***辩称,1、被告***在工地上是被告丰渠源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丰渠源建筑有限公司与商城县天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合同,是被告丰渠源建筑有限公司盖的公章,被告***是委托代理人签的字,所以被告***在原告***这个工程和经济活动,被告***所有的行为都是职务性的,债务不能由被告***个人承担;2、案涉工程是商城县天祥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给被告丰渠源建筑有限公司的,被告***个人也没有签订挂靠合同,不存在挂靠关系,也不存在被告***是实际施工人,被告***只是被告丰渠源建筑有限公司在现场实际委托的负责人;3、原告***是粉刷的实际施工人,由于开发商商城县天祥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原因,县里已经成立清算小组,被告***认为应该给债权关系报到清算小组来进行清算。
被告***对自己的抗辩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河南省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原告无权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被告河南省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被告***与河南省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被告***将粉刷工程发包给原告,属违法分包。被告***并不是被告河南省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系商城县天祥置业有限公司所联系的实际施工人,其借用河南省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并以其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种行为属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被告***将粉刷工程分包给原告,因此被告河南省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并无合同关系,不应对其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依照规定,对实际施工人向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旧)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中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基于多次分包或者转包而实际施工的人,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人主张因施工而产生折价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河南省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2、《商城县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部项目管理责任书》复印件1份;3、《民事诉讼状》复印件1份。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商城县天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城县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商城县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人处盖章,***在承包人处签字确认,约定将商城县时代书苑6、7、8#楼的工程以42859932元的发包给被告进行施工。2019年1月30日李辉、被告***与被告商城县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城县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部项目管理责任书》约定李辉、***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工程的管理费按工程总决算金额的1%上交公司管理费,公司对工程除提取应交的管理费用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项目负责人再增加其他费用。2019年7月30日李辉与陈贤科签订《建筑工程班组承包合同》,承包范围为商城县天祥置业有限公司时代书苑6、7、8#主楼地下室内外墙粉刷工程。2020年3月20日,李辉与原告***签订《粉刷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完工后,结算单价和工程款计算方式同时代书苑1、2、3、5#楼项目粉刷分包单价一致。2021年2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时代书苑6、7、8#楼工程(内外墙粉刷)结算单》约定合计2571937元,已付款1425560元,下得款1146377元。2021年2月21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程款4460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1张446000元的《工资欠条》,约定上述款项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逾期,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后被告***支付20000元,尚欠原告426000元。因余款原告向被告催要款项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如诉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商城县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辉及被告***签订《商城县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部项目管理责任书》,被告商城县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取管理费,商城县天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城县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实际工程有被告***等施工,符合没有资质的个人借用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的情形,实系挂靠关系。后被告***等又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原告等部分施工班组进行施工,被告***于2021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结算单,后于2021年2月21日向原告出具结算欠条,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446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尚欠原告工资款426000元,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426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有逾期付款违约金,故被告***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被告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年利率18.25%,因原、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损失实系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其约定应不超过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于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上限的规定(合同成立时的4倍LPR,即年利率15.4%),即对年利率15.4%的违约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他违约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河南省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因被告河南省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被挂靠单位,其不是真正的承包方,且亦与原告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另原告作为农民工施工班组亦非建工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其亦不享有《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中关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进行主张权利的权利,本案原告应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进行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河南省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426000元及违约损失(以426000元为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欠款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计38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立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汤品一
书 记 员 张 聪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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