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524民初1519号 原告: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6NKxxxx。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北环路陆羽茶文化园10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平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777958xxxx。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城关崇福大道东段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85.23元,由原告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