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524民初1519号
原告: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6NKxxxx。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北环路陆羽茶文化园10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平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丰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777958xxxx。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城关崇福大道东段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85.23元,由原告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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