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622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西华县盛达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西华县,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政府镇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西华县盛达建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查封的被执行人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大门北侧的门面房予以拍卖,成交一套,剩余六套义务抵债给了申请人,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