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2执异4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奉母镇中心大街东段路南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27765174964。
法定代表人:马克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运书,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西华县盛达建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青华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776530623E。
法定代表人:张付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在本院执行的西华县盛达建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豫1622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异议人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异议人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不服(2020)豫1622执异40号执行裁定,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6执复169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20)豫豫1622执异40号执行异议裁定;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受理后,异议人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与被异议人西华县盛达建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异议人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其撤回异议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广良
审判员 张秋美
审判员 袁素凌
二〇二〇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