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盛达建业有限公司

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西华县盛达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2执异4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奉母镇中心大街东段路南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27765174964。
法定代表人:马克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运书,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西华县盛达建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青华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776530623E。
法定代表人:张付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在本院执行的西华县盛达建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执143号之六、(2020)豫1622执恢102号之一裁定书,将扣划的90万元归还西华县奉母镇村财乡理服务中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称,1、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执143号之六执行裁定扣划西华县奉母镇村财乡理服务中心账户上的90万元是错误的。该账户并非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的账户,该账户上的款项是奉母镇各个行政村的各项收入及经费,只是按照政府号召,把各个行政村的费用集中到一起管理,重新开设的一个账户,所有权并非归镇政府。2、由于错误扣押和扣划该账户上的90万元,造成奉母镇各个行政村的办公经费无法支付,严重影响了奉母镇的社会安定和谐。综上,请求将扣划的90万元归还西华县奉母镇村财乡理服务中心。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西华县盛达建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华县盛达建业有限公司修路及水道工程款等1662352.41元利息。判决生效后,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西华县盛达建业有限公司向西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18日以(2016)豫1622执143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西华县奉母镇村财乡理服务中心账户上的9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华县盛达建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决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负有还款责任,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西华县奉母镇村财乡理服务中心账户上的款项予以冻结、划拨,并无不当。对于异议人(被执行人)辩称该账户上的款项是奉母镇各个行政村的各项收入及经费的意见,因异议人未能提供该镇政府合理的财政收入及经费拨付凭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来洪森
审判员  王俊武
审判员  苏连营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