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辖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江苏省扬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上诉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5民初2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总承包方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分******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因案涉部分防水工程引发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之间因工程造价、质量、工期、违约责任等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其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审理。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因工程地点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案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