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81民初1585号
原告:扬州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第三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吉安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扬州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任 嵘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