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1996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扬州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食品园鼎兴路90号。 法定代表人:陶韬。 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吉安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庆和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平山北路东侧(江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旻。 原告**与被告扬州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庆和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0元,减半收取计713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