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青执复35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州市吉安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8号半岛新家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邗建公司)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2023)青01执异7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润公司)向西宁中院提出异议称,一、本案所涉及的不仅是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问题,更是涉及2000多名购房业主的重大民生问题;二、沉降观测报告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不冲突;三、***已将其施工范围内的竣工验收资料交给了被执行人,异议人已向负责执行的法官提交了相关证据;四、交付竣工验收资料与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合同附随义务,《结案通知书》对结案事实认定明显有误,于法无据;五、本案在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正在进行共计四项工作的推进过程中,此时将案件草草结案,将无法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撤销(2019)青01执264号《结案通知书》,对该案继续执行。 西宁中院查明,璞润公司与邗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内容为:邗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公司交付其完成部分(地基基础及主体分部工程)及后续施工人***移交的相关施工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判决生效后,邗建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第五项内容,璞润公司于2019年4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指定西宁中院执行,西宁中院于2019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9年5月29日至6月14日期间,西宁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施工资料交接,双方交接部分施工资料。因施工工程主体框架柱存在质量问题,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对框架柱进行维修,导致无法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同时,因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框架柱等建设工程质量诉讼,交付竣工验收资料需要以该案结果为依据,西宁中院于2020年3月30日中止执行。2021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以工程保修赔偿金案件已审理完毕为由申请恢复执行,西宁中院恢复本案执行。 2022年8月9日,西宁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青海省住建厅协调项目竣工验收事宜。青海省住建厅书面回复地基基础和主体分部工程施工资料及办理竣工验收所需清单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并口头告知地基基础和主体分部验收合格报告可视为施工资料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后按《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清单》提供28项资料后可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2022年8月17日,西宁中院约谈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地基基础和主体分部工程的施工资料已经提交完成,需要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再办理备案。因启动竣工验收条件未成就,开展期限较长,且双方对于第4项争议无法调解,西宁中院暂时无法执行。西宁中院询问双方是否同意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并要求西宁中院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被执行人称,其自2018年底提出对主体框架柱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维修,导致工程无法办理竣工验收。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对框架柱维修和组织竣工验收的真实原因为申请执行人欠缴城市配套建设费363万元,导致《规划核实确认书》未发放,其已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剩余配套费于2022年9月30日前缴纳完成,该项目目前实际无法办理竣工备案工作。 2022年8月25日,西宁中院作出(2019)青01执264号《结案通知书》载明:申请执行人璞润公司申请执行事项为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朗悦新天地工程的施工资料。经西宁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施工资料交接,双方确认该项目工程主体和地基基础已经验收合格,且已提交《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符合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的四个条件中第1项地基基础及主体分部工程合格,视同施工资料已提交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因目前仍不具备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条件,加之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亦未申请对此内容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条件具备时另案申请执行。 另查明,2019年8月1日,璞润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朗悦新天地”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移交事宜的说明》认为,邗建公司已移交施工技术资料存在数量不足、内容缺失、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签字不全、***而未用章的问题。11月5日递交申请书认为,邗建公司除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工程外,还应当交付包括装饰、电气、给排水等其他工程资料。邗建公司2022年8月19日递交《关于本案终止执行的意见》认为,邗建公司已经在法院主持下递交了全部的施工资料,完善了***施工工程资料,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资料邗建公司已全部配合完成。 西宁中院认为,根据异议人璞润公司的异议事由,本案审查的焦点为《结案通知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璞润公司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事项是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朗悦新天地工程的施工资料,该申请事项对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被上诉人邗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上诉人璞润公司交付其完成部分(地基基础及主体分部工程)及后续施工人***移交的相关施工资料。故,该判项涉及:1.邗建公司交付完成部分(地基基础及主体分部工程)施工资料;2.后续施工人***移交相关施工资料。首先,关于邗建公司完成部分施工资料交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决邗建公司***公司移交工程施工相关资料,但对应当移交工程施工资料的具体内容判决并未明确。璞润公司多次提出邗建公司应当继续交付资料,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内容,而邗建公司则认为结合据以执行的判决内容,施工资料仅需提供工程主体分部和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合格资料,该部分资料已经交付,应视为关于移交施工资料的事项已执行完毕。在执行中本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尽可能通过协商确定具体应当移交的工程施工资料,也就该问题通过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宁城建档案馆等单位询问予以明确,但对于交付资料的具体内容双方当事人始终未能协商一致。现双方当事人仅对地基基础及主体分部工程已通过验收合格予以认可,但对应当交付的施工资料是否交付完毕并未达成一致。其次,关于后续施工人***移交相关施工资料的交付问题。璞润公司认为***已将其施工范围内的竣工验收资料移交邗建公司,但邗建公司并未将该部分资料全部移交给璞润公司。而邗建公司则认为其已按***转交资料清单目录***公司完成了移交,但资料是否齐全因施工主体不同不属邗建公司的交付范围。对于***施工部分的资料交付内容生效判决并未明确,故该施工资料是否移交完毕无法查明。综上,本案执行依据中对邗建公司应当交付施工的资料的内容和移交***施工资料部分并未明确,本案在执行中双方亦未对已交付资料是否完备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在上述事实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作出《结案通知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的规定。裁定西宁中院(2019)青01执264号《结案通知书》,案件继续执行。 邗建公司复议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备案资料有明确国家标准要求。就本案争议朗悦新天地工程项目,2022年6月,西宁市信访部门牵头召开信访联席会议,会议认为,对于西宁市区内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历史遗留问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青海住建厅)《关于妥善解决全省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宁市政府)《西宁市关于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执行,即:满足工程主体分部和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问题维修整改并经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合格;沉降观测合格;有关单位出具对保证结构安全、满足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自行承担责任的承诺书条件可开始办理竣工验收。本案中,一、工程主体和基础已经在2015验收合格,且经过最高法判决确认;二、璞润公司就工程质量问题提起诉讼,邗建公司于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支付了维修款;三、沉降观测报告应由建设单位璞润公司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完成;四、双方对谁应对满足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承担责任和出具承诺书存在极大争议,无法调和。综上,西宁中院裁定撤销《结案通知书》并继续履行无法律和事实根据。 璞润公司辩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和青海省住建厅《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指南》中明确规定建筑工程资料标准,邗建公司应当按照标准移交相关施工资料;二、2018年10月11日,在青海省西宁市***派出所(以下简称***派出所)调解下,后续施工人***已向邗建公司移交施工资料,但部分施工资料邗建公司未***公司移交;三、邗建公司***公司移交的部分资料中加盖印章为“江苏邢建集团有限公司资料专用章”,与邗建公司印章不符。综上,西宁中院(2023)青01执异7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邗建公司复议申请。 本院确认西宁中院查明事实。 另查明,邗建公司***公司移交的施工资料中,主体分部(子部分)工程验收记录(统-5)、土建回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等施工资料中加盖印章为“江苏邢建集团有限公司资料专用章”。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西宁中院作出的《结案通知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内容为:邗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公司交付其完成部分(地基基础及主体分部工程)及后续施工人***移交的相关施工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璞润公司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内容为: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朗悦新天地工程的施工资料。本案中,首先,建设工程施工资料是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及责任追究的原始依据。虽本案涉案工程可以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青海住建厅《关于妥善解决全省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西宁市政府《西宁市关于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执行。但上述文件仅是对建设工程在符合具体条件下可以开始办理竣工验收所做的规定,并不能免除邗建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交付施工资料的义务。其次,西宁中院在本案执行中,应当明确交付资料的范围和标准,西宁中院未予明确。第三,邗建公司移交加盖“江苏邢建集团有限公司资料专用章”印章的施工资料是否符合交付标准,需由西宁中院进行综合认定。综上所述,本案在交付资料范围和标准未予明确,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就工程资料是否交付完毕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西宁中院作出《结案通知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内容,应当依法予以撤销,邗建公司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西宁中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1执异70号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文 宝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婉珺